~~META: title="代表人", description="在行政訴訟中,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中央機關、地方機關為訴訟行為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 ~~ ====== 代表人 ====== 在[[行訴:行政訴訟]]中,代表[[民法:法人]]、[[民法:非法人團體]](如[[民法:合夥]])、中央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機關]]為[[:訴訟行為]]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例如 臺北市政府的市長、經濟部的部長、臺北國稅局的局長。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