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公法上金錢給付", description="公法上金錢給付,亦即公課,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等,原則上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獲得收入的目的,根據公法的法律規定,所請求的一切金錢給付。在具體情形,是否有一項稅捐、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存在,則應專門依其是否滿足此類公課的各自的概念特徵而定,至於立法者對於此類公課所選擇的名稱如何,則並不重要,蓋其可能為逃避課徵權限問題而選擇某一種公課名稱。故有關稅捐概念以及其他公課概念的區別,實有必要加以澄清。 " ~~ ====== 公法上金錢給付 ====== 公法上金錢給付,亦即公課,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等,原則上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獲得收入的目的,根據[[:公法]]的[[:法律]]規定,所請求的一切金錢[[民法:給付|給付]]。 在具體情形,是否有一項稅捐、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存在,則應專門依其是否滿足此類公課的各自的概念特徵而定,至於立法者對於此類公課所選擇的名稱如何,則並不重要,蓋其可能為逃避[[課徵]]權限問題而選擇某一種公課名稱。故有關稅捐概念以及其他公課概念的區別,實有必要加以澄清。 ===== 公課義務原因 ===== - 依[[:法令]] - 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 - [[:法院]]的[[:裁定]] == 行政執行法 第11條 == -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相關條目*** * [[執行名義]]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tag>行政法 行政執行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