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公法請求權", description=" 公法請求權係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 ~~ ====== 公法請求權 ====== 大陸法系國家包含我國在內,其法制的基本架構是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二元化的基礎上,一般而言,[[: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且對任何人皆可適用,例如[[:民法|民法]];而[[:公法]]則是關於[[公共利益]],且是[[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的[[: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 因此,公法請求權係指公法上的[[行政主體|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民法:給付]]的[[憲法: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例如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請求原[[民法: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請求發給差額地價。 又需特別注意的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當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其時效為10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就會當然消滅。因此別讓權利睡著了。 **相關條目** *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tag>行政法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