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協議先行主義", description="又稱協議先行程序,係指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應立即與請求人協議,因此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 ====== 協議先行主義 ====== 又稱「協議先行程序」,係指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應立即與請求人[[:協議|協議]],因此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所以,協議程序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必經的先行程序。 協議先行主義旨在於便利人民並尊重賠償義務機關,使其有機會先行處理,以簡化賠償程序;同時避免訟累。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