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反面理論", description="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倘若沒有法律明確授權,能否逕自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過去學說及實務屢有爭議。反面理論認為,假如法律已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提供金錢給付,在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時,行政機關可以逕自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之。不過,隨著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之增訂,已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權限,故上述爭議已適度獲得緩解。 " ~~ ====== 反面理論 ====== [[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倘若沒有[[:法律]]明確授權,能否逕自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過去學說及實務屢有爭議。反面理論認為,假如法律已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提供金錢給付,在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時,行政機關可以逕自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之。不過,隨著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之增訂,已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權限,故上述爭議已適度獲得緩解。 == 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 == - [[授益行政處分|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行政機關依前2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相關條目** * [[授益行政]] * [[授益行政處分]]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