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取締規定(行政法)", description="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上面所稱強制或禁止規定,於民法、刑法及公法領域也常見,而成為聯繫私法與公法之管道。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是否無效,可區分為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前者代表違反者,法律行為仍為有效,違反後者始為無效。 " ~~ ====== 取締規定(行政法) ====== 民法第71條規定,[[民法: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違反[[民法:強制規定|強制]]或[[民法:禁止規定|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上面所稱[[民法:強制規定|強制]]或[[民法:禁止規定]],於民法、刑法及[[:公法|公法]]領域也常見,而成為聯繫[[:私法|私法]]與[[:公法|公法]]之管道。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是否無效,可區分為: * 取締規定:代表違反者,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 效力規定:違反者始為無效。 舉例而言,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不得有收受存款、辦理放款[[民法:借貸關係|借貸]]之行為,如違反該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上開法規予以警告,並不代表放款或存款行為為無效。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