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和解契約(行政)", description="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 " ~~ ====== 和解契約(行政) ====== 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 所謂和解,即是雙方都各自退讓,進而尋求共識。通常是發生在已經行政機關職權調查後,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仍對於事實或法律狀況不明,而若欲進一步調查清楚該不確定之狀況,往往有時曠日費時,必須耗費不成比例的行政資源,此時,若立法者有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則會傾向成立和解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相關條目** * 行政處分[[效力]] * [[存續力]] * [[形式存續力]] * [[實質存續力]] * [[構成要件效力]] * [[確認效力]] * [[執行力]]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