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地方自治", description="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基於住民自治的理念與垂直分權的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的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參照,另外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5條關於自治事項、自治法規的規定) " ~~ ====== 地方自治 ====== 地方自治為[[:憲法|憲法]]所保障的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的理念與垂直分權的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的關係。(司法院[[憲法:釋字第498號解釋]]參照,另外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5條關於自治事項、自治法規的規定)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行政法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