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寄存送達(行政)", description=" " ~~ ====== 寄存送達(行政) ====== 係指當[[送達]]不能透過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這三種情形,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可以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分貼在門首,另外一份交給鄰居轉交或放在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如果是透過郵政機關送達,可以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 生效起算 =====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如果是司法文書,像是[[:判決|法院判決]],在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要經過10日,送達才生效。但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寄存合法,那送達就生效。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刑訴: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憲法:釋字第797號解釋|釋字第797號解釋]]) == 行政程序法 第74條 == -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如果你是想知道民事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請參見[[民訴:寄存送達|寄存送達(民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