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懲戒", description="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原為公懲會)審議。 " ~~ ====== 懲戒 ======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刑法: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憲法:自由權|自由]]或[[憲法:權利|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法: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法: 民事責任|民事責任]]。 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法組: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原為公懲會)[[:審議]]。 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憲法:監察權|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法組: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公務員 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