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扣留", description="關於行政機關的「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第1項)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第2項)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沒入之執行,得為扣留之處分。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之扣留。 " ~~ ====== 扣留 ====== 關於[[行政法:行政機關]]的「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 - 得[[行政法:沒入|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刑訴:鑑定|鑑定]]或其他為[[刑訴:證據保全|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沒入之執行,得為扣留之處分。 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行政法:即時強制|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之扣留。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警察法規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