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政務人員", description="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政治性任命的人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的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 ~~ ====== 政務人員 ======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政治性任命的人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 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的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一般多引用: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 == *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 前3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 懲戒處分 ===== 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 **相關條目** * [[刑法:公務員|公務員]] {{tag>行政法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