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法律優位原則", description="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 ~~ ====== 法律優位原則 ====== 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 具體條文 ===== *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例如 [[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符法定[[: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或沒有踐行法定程序,或該機關欠缺作成處分的法定權限等,該處分都是違法,人民可提起行政爭訟加以[[:救濟|救濟]]。 ===== 相關法律規定 ===== 憲法第116、125、171、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相關條目** * [[依法行政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授權明確性原則]] * [[禁止再授權原則]] {{tag> 行政法 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