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消滅時效(行政法)", description="權利因長期不行使而使其請求權效力消滅或減損的制度,在行政法律關係上,亦為權利本身消滅的原因(與民法規定不同)。又具有財產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不論是國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滅時效的適用。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退稅請求權。 " ~~ ====== 消滅時效(行政法) ====== [[憲法:權利|權利]]因長期不行使而使其[[民法:請求權|請求權]]效力消滅或減損的制度,在行政[[民法: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上,亦為權利本身消滅的原因(與民法規定不同)。又具有財產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不論是國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退稅請求權。 ===== 意義 ===== 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共利益|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憲法:釋字第723號解釋|釋字723]]參照) 民法上的消滅時效,可參考[[民法:消滅時效|消滅時效(民法)]]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