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涉物行政處分", description="具有物的性質,在物有個別或概括承受時,可由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代替原受處分人的行政處分,即該行政處分得對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發生效力,使其受到該行政處分的拘束。例如: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作出拆除違建處分,該處分是直接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設定其拆除義務,但由於拆除違建義務是可替代行為,也可由該物的繼受人(如買受人乙)為之,所以也得對繼受人(乙)發生效力。 " ~~ ====== 涉物行政處分 ====== 具有物的性質,在物有個別或概括承受時,可由該物的[[民法:繼受人]]或[[民法:受讓人]]代替原受處分人的行政處分,即該[[行政處分]]得對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發生效力,使其受到該行政處分的拘束。 例如 [[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作出拆除違建處分,該處分是直接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設定其拆除[[:義務]],但由於拆除違建義務是可替代行為,也可由該物的繼受人(如[[民法:買受人]]乙)為之,所以也得對繼受人(乙)發生效力。 **相關條目** * [[行政處分]]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