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禁止再授權原則", description=" 又稱轉委任禁止原則,凡立法者透過法規授權特定機關發布命令,則該機關不得推諉卸責,將權限再度移轉給其他行政機關。" ~~ ====== 禁止再授權原則 ====== 又稱**轉委任禁止原則**,凡立法者透過[[:法規]]授權特定機關發布命令,則該[[機關]]不得[[:推諉]]卸責,將權限再度移轉給其他[[行政機關]]。 例如 [[:法律]]指定衛生福利部發布命令,不能轉由下級機關健保署制定[[:命令]]。因為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制定權是由國會所賦予,因此只有被指定的機關才能制定[[法規命令]]。 若真的有再度授權的必要,行政機關必須在**法規命令**中明訂再授權的**機關**,此時可以再將法規命令制定權轉[[:委任]]其他機關。 **相關條目** * [[依法行政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授權明確性原則]] * [[禁止再授權原則]] {{tag>憲法 行政法 憲法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