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程序行為", description="係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程序中,以達成最終實體決定或處分為目的之相關行為或措施。此種程序行為涵蓋範圍甚廣,除可包括前述行政機關之準備行為外,其他涉及人民程序權益之保障者。 " ~~ ====== 程序行為 ====== 係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程序]]中,以達成最終實體決定或處分為目的之相關行為或措施。 此種程序行為涵蓋範圍甚廣,包括[[行政先行行為|準備行為]]及其他涉及人民程序權益之保障者。 通常此種程序行為並非最終之實質決定,且對關係人[[:權益]]之影響並不明顯,故原則上應不具[[法效性]],非屬[[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內之一般程序行為,應非屬行政處分,蓋此種行為固對關係人之權益有所不利,然尚未至具明顯法效性之程度。 惟不論是否承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規定,若有[[:不服]],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提起[[:救濟]]。 ==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 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 [[準備行為]]-[[程序行為]] {{tag>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