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管制性不利處分", description="又稱「預防性不利處分」,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權利之不利處分,僅為特定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參照) " ~~ ====== 管制性不利處分 ====== 又稱「預防性不利處分」,[[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憲法:權利|權利]]之不利處分,僅為特定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 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參照) 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並非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具裁罰性,所以性質上並非[[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的各種行政法上法則支配。 ===== 具體案例 ===== ==== 限期改善處分 ==== 如:動物保護法第29條限期令改善處分,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之一種,欠缺「裁罰性」,故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 吊銷牌照處分 ==== 如:[[機關]]依照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對未依法申請核准即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所為[[:吊銷|吊銷]]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之行為,亦屬管制性不利處分。其[[:立法意旨|立法意旨]]係為使該車輛無法再繼續供作違規使用,並利於[[主管機關]]執行健全公路營運制度之目的,故其性質應認為管制性行政處分,不必考量行為人之故意過失,也不以自己所有為必要。(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