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聽證", description=" " ~~ ====== 聽證 ======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 * [[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 * [[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 * [[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 效力 ===== 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得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訴願先行程序|先行程序]]。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