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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私法行為",
description="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執行手段)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如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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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私法行為 ======
//(privatrechtsförmige Leistungsverwaltung)//
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執行**手段**)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
如 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
===== 類型 =====
在手段上可區分為:
- 行政機關與人民直接締結私法契約:如 國宅主管機關與人民締結[[民法:買賣契約|買賣契約]]。
- 先成立私法組織後再為行政私法行為:如 設立台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
===== 區別實益 =====
[[憲法:釋字第530號解釋]]指出: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
**相關條目**
* [[公權力行政]]
* [[統治高權行政]]
* [[單純高權行政]]
* [[私經濟行政]]
* [[行政私法行為]]
* [[行政輔助行為]]
* [[行政營利行為]]
* [[純粹參與交易行為]]
{{tag>行政法 行政種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