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description="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形式(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等)。行政機關要用哪一種行為來達成行政任務,原則上尊重機關的選擇,但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之外,不允許機關併用兩種行為形式(例如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不得併用),以免紊亂各自的規範,侵害人民的信賴利益。 " ~~ ======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 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形式(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等)。 行政機關要用哪一種行為來達成行政任務,原則上尊重[[機關]]的選擇,但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之外,不允許機關併用兩種行為形式(例如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不得併用),以免紊亂各自的規範,侵害人民的[[信賴利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