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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資遣",
description="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通常所謂資遣,多針對勞工而言,但教師或公務員如符合法定要件,亦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1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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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 ======
[[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
通常所謂資遣,多針對勞工而言,但教師或[[刑法:公務員]]如符合法定要件,亦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1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 資遣注意事項 =====
* **合法資遣的事由**:如前《勞基法》第11條所述,以及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 **向勞工預告**: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 **[[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給付[[資遣費]]、當月工資、結清各薪資福利**:資遣費的計算、離職當月工資以及未休完特休折算工資、公司獎金等。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若為「大量解雇」**:涉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應依照程序進行。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不能勝任工作|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相關條目**
{{tag>民法 行政法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