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資遣費", description="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的補償金。 資遣費的工作年資計算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2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且從受僱之日開始起算。資遣費的計算,由於修法、制度的關係,以2005年7月1日作為分水嶺,分為舊制及新制" ~~ ====== 資遣費 ====== [[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的補償金。 資遣費的工作年資計算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2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且從受僱之日開始起算。資遣費的計算,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正式上路,以2005年7月1日作為分水嶺,分為舊制及新制: ===== 舊制資遣費計算 ===== 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且受雇在同一個[[事業單位]]的勞工。計算方式是每工作滿 1 年,就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未滿 1 年的部分,則依比例計算,並且是以月為單位,即使工作未滿 1 個月也視為 1 個月。 ===== 新制資遣費計算 ===== 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後的「初次就業」勞工,或是「再就業」為此日期之後的勞工。計算方式是每工作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的[[平均工資]],剩餘未滿 1 年部分,以比例計算,且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勞基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