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上級法院(行政訴訟)", description="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級。此外,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因而,我國就行政訴訟事件,係採取三級二審制。 " ~~ ====== 上級法院(行政訴訟) ====== 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法組: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級。 此外,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因而,我國就行政訴訟事件,係採取[[法組:三級二審制]]。 [[法組: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權|管轄]]之事件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而言,最高行政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之上級法院。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