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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參加人(行政)",
description="因為第三人或行政機關與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一定的關係(如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等),經行政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命該人或機關參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4條第1項),或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聲請被行政法院駁回前,該人或機關即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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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人(行政) ======
因為[[:第三人]]或[[行政法:行政機關]]與[[行訴: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一定的關係(如[[: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等),經行政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命該人或[[行政法:機關|機關]]參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4條第1項),或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聲請被行政法院駁回前,該人或機關即參加人。
== 行政程序法 第23條 ==
*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 類型 =====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1、42、44條規定,訴訟參加的類型共有3種:[[必要參加]]、[[獨立參加]]及[[輔助參加]]。
例如 甲針對乙的專利權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的[[行政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審定),甲不服提起訴願,但訴願被駁回,甲向智慧財產法院對智慧局提起行政訴訟,此時甲是原告,智慧局是被告,智慧財產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乙參加這件行政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乙就是參加人。
或許您還想知道[[:民事訴訟]]中的[[民訴:參加人|參加人(民事)]]
**相關條目**
* [[參加人]]
* [[必要參加]]
* [[獨立參加]]
* [[輔助參加]]
{{tag>行政訴訟法 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