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送達(行訴)", description="就行政訴訟而言,指法院書記官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將相關訴訟文書送交給特定的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使其知悉文書內容的行為,目的是使應受送達人知道有被送達的這份訴訟文書存在,並且確保其有機會得知文書的內容,否則應受送達人將無從根據文書的內容主張相關的權利義務,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 ====== 送達(行訴) ====== 就[[行政訴訟]]而言,指[[法組:書記官|法院書記官]]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將相關[[:訴訟文書]]送交給特定的[[: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使其知悉[[刑訴:文書|文書]]內容的行為,目的是使應受送達人知道有被送達的這份訴訟文書存在,並且確保其有機會得知文書的內容,否則應受送達人將無從根據文書的內容主張相關的權利義務,屬於[[行政法: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例如 將[[:法院]]判決寄給[[:原告]]、被告,讓原告、被告知道[[:判決]]結果對他自己是有利或不利。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