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視為", description="係指因公益需要或立法者基於立法目的考量,直接將事實存在與否,依據法規的作用而加以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縱然其結果與真實相反,也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換句話說,就是直接將事實A認定具有事實B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立法者為了保護胎兒的權利,因此即便孩子還沒出生,還是將他看作一般人一樣,可以請求享有遺產繼承、侵權行為等權利。 " ~~ ====== 視為 ====== 係指因公益需要或立法者基於立法目的考量,直接將事實存在與否,依據法規的作用而加以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縱然其結果與真實相反,也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換句話說,就是直接將事實A認定具有事實B的[[行政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 舉例 ===== == 民法第7條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立法者為了保護胎兒的[[憲法:權利|權利]],因此即便孩子還沒出生,還是將他看作一般人一樣,可以請求享有[[民法:遺產|遺產]][[民法:繼承|繼承]]、[[民法: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等權利。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