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訴訟費用", description="因訴訟程序支出的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先行繳納,最後由法院決定這個費用由誰來負擔多少。除了國庫收取的費用外,證人旅費、鑑定費等等,也都屬於訴訟費用。 " ~~ ====== 訴訟費用 ====== 因訴訟程序支出的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先行繳納,最後由法院決定這個費用由誰來負擔多少。除了國庫收取的費用外,證人旅費、鑑定費等等,也都屬於訴訟費用。 == 行政訴訟法 第98條 == -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行政訴訟法 第198條 == - 行政法院受理[[行訴:撤銷訴訟|撤銷訴訟]],發現[[行政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