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逾期不補正", description=" 法律為促進救濟程序的效能,均明文規定受理事件的要件,如果不具備這些要件,就不受理該事件。這些要件中,有些是無可補正的,有些則可以補正。如果可以補正,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法律通常也課予訴願機關或法院應先指定合理期間,給予當事人補正的機會。當人民超過指定的期間,仍然不補正時,才得不予受理該事件。" ~~ ====== 逾期不補正 ====== [[法律]]為促進[[救濟]]程序的效能,均明文規定受理事件的要件,如果不具備這些要件,就不受理該事件。這些要件中,有些是無可補正的,有些則可以[[補正]]。 如果可以補正,為保障人民的[[憲法:訴訟權|訴訟權]],法律通常也課予[[行政法:訴願機關|訴願機關]]或法院應先指定合理[[期間]],給予[[當事人]]補正的機會。當人民超過指定的期間,仍然不補正時,才得不予受理該事件。 例如 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程式|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則訴願書如果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經過訴願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訴願人卻超過限定的期間不補正時,訴願機關就應決定不受理該訴願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也有類似規定。 ===== 法未明文之爭議 ===== 有關欠缺之要件是否可以補正,有時因法律未明文而發生爭議。 例如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刑訴:辯護人|辯護人]]可以為[[刑訴:被告|被告]]的利益提起[[刑訴:上訴|上訴]],但應該以被告的名義來具狀。如果被告的辯護人錯誤地以自己的名義具狀上訴,則上訴狀就不合法律規定的程式。此種法定程式的欠缺,實務上最高法院6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曾經認為不可補正,因此縱使事後再由被告補正以自己的名義上訴,也於事無補。司法院[[憲法:釋字第306號解釋|釋字第306號解釋]]認為此種情形可以補正,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應不再援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