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指行為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
所謂公然,指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不以事實上已有他人共見共聞為必要。
又所謂猥褻,指姦淫以外,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足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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