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規定於刑法第302條,犯罪構成要件是「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保護法益為個人行動自由。

「私行拘禁」指以非法的方法將被害人拘捕監禁,使被害人無法或難以自由行動之行為;「其他非法方法」指除拘禁外,其他剝奪行動自由之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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