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用事業罪

係指以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為要件。

立法目的

係為保障公眾使用「鐵路、郵務、電報、電話、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之公用事業利益而設,用以維護公共之安全,故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立此規定。從而,行為人之妨害行為,必足以危害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公眾使用上揭公用事業利益,始足當之。倘未達此程度而僅妨害特定少數人,除另該當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應依他罪論處外,尚難成立刑法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

刑法 第188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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