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考試罪

刑法第137條規定,係指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詐術是指使用欺罔的不正當方法,使人陷於錯誤;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詐術以外的一切非法律所允許的方法妨害考試,像冒名應考、打通關節、偷換試卷、竊取試題等。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