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係指該行為本身自形式上觀察,要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合致,行為人復無法定之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但從實質上評價,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通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者,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破壞社會倫理秩序或影響社會生活之正當或正常運作,無予非難處罰之必要性者,實質仍均得阻卻違法,不應令負刑事責任之情形而言。(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例如在醫療上新發明的醫藥之臨床試驗行為;為醫療必要而殘人肢體的行為;在交通上快速度的交通工具之駕駛行為;在康樂活動上的賽拳、柔道等行為。
社會相當性原則係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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