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情形之一者,即屬偽藥。
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並因而致人於死,即觸犯藥事法第83條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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