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處遇

係指讓受刑人從監內到監外的更生階段,在我國具體實踐在「中間處遇之開放性犯罪矯正機構」,即依據《監獄行刑法與外役監條例》所設立的「外役監獄」(minimum security prison),將刑事矯正政策的重點放在受刑人如何復歸社會。簡單來說,外役監獄的定位,是一種介於日常社會及一般監獄間的過渡態樣,其所扮演的角色可說是調和了日常社會與一般監獄二者之間在開放與封閉、自由與無自由的二種極端。

犯罪問題的產生包含個人因素及社會因素,在當代法律思潮演進下,對於犯罪問題之行刑措施,有傾向行刑社會化的趨勢,意即對於犯罪者的行刑之矯正措施開始著眼於:如何使其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在此脈絡下,民國50年時,行政院便提出《外役監條例草案》送往立法院(後續在民國51年立法通過),希望透過外役監獄制度訓練受刑人工作技能,使受刑人能提早為出獄後重入社會做好準備。

正因為外役監獄重點在於訓練受刑人各式工作技能以銜接社會,因此不論理論或實務上,對於受刑人的管理必須採取低度戒護的狀態,包含像是不使用手銬腳鐐限制受刑人行動、不像一般監獄一樣設置多道門鎖、不限制受刑人只能在各式圍牆下活動等。在外役監的受刑人就如同一般人一樣走在園區內道路上並從事各式各樣的工作,與電視劇、電影中監獄犯人往往關在陰暗、陰森、高牆林立的畫面相差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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