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修復式司法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直接影響的人們(例如: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甚至社區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的機會及管道。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修復式司法則關注於療癒創傷及復原破裂關係。透過修復式司法,加害人可以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改善自己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間的關係,最後助其復歸社會。

被害人及其家屬則可藉由修復式司法程序描述其經歷的被害過程、自身感受或親人被害的痛苦,並可直接詢問加害人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因被害產生的恐懼與負面情緒,藉以療傷止痛,回歸正常生活。

我國法制

法務部保護司自民國99年9月起開始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並自101年9月起擴及全國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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