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除刑訴第252條至254條以外之程序法上之理由而應為不起訴:

  1. 告訴不合法(如:非告訴權人之告訴)
  2. 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釋字第48號解釋)
  3. 撤回自訴之人再行告訴或請求(刑訴第325條第4項)
  4. 無刑訴第260條之情形,其他告訴人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撤回起訴後,再行告訴
  5. 同一案件提起自訴後,再行告訴(刑訴第324條)
  6. 裁定駁回自訴確定後,再行告訴(刑訴第32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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