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係指不得依通常方法聲明不服,非本案訴訟亦有該效力。亦即「判決不可撤銷性」。

不起訴處分亦有僅具形式確定力者,係指缺乏部分之訴訟條件,而無法為進一步之追訴,若訴訟條件補正,則可再行起訴。如欠缺告訴要件、被告死亡或無審判權等情形(刑訴第252條第5~7款)。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