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捕教唆
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挑唆他人犯罪,以便將這個人逮捕或偵辦。可分為兩種:
創造犯意型誘捕,又稱為
陷害教唆
,指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意思,因受偵查人員或線民的引誘才產生要犯罪的想法。
機會型教唆,指行為人原本就有犯罪的故意,偵查人員或線民只是利用機會加以
逮捕
或偵辦,並不是因為被挑唆才開始想要犯罪的。
這兩種作法所形成的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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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