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要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賠償被害人、交錢給公庫、作公益服務、接受治療等,只要被告有做這些條件,檢察官就不會起訴。
例如甲因公然侮辱乙經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命甲向乙道歉後,為一定期間之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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