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93號判決

::證人於審判中到庭以言詞轉述原供述之被告以外之人所陳述內容之「傳聞證言」,係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以之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若原供述者已在審判中具結陳述,微論其陳述與傳聞供述是否相符,該傳聞供述應不具證據能力;::必原供述者已死亡、因故長期喪失記憶能力、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等因素,致客觀上不能到庭陳述並接受詰問,而到庭之「傳聞證人」已依人證程序具結陳述並接受詰問,且該「傳聞證言」具備特別可信性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不可或缺之必要性;或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復認具備適當性之要件時,法律就此雖未規定,惟基於真實之發現,以維護司法正義,本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時所憑藉之相同法理,始得例外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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