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水

依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為「內水」,構成國家領水的一部分,也稱作「內海」、「內陸水」。故凡領海基線向陸之水域均是內水範圍,包括有潮間帶、海岸與領海基線間之海洋、海港、河港、內河、湖泊等。

內水可以由海灣、河口灣、海灣口及直線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水域組成。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是「群島水域」,非內水。群島水域的法律地位與內水和領海不同。群島國只能根據《公約》中的有關規定在其群島水域內用封閉線劃定內水的界限。

內水是沿海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它與陸地領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國家對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沿海國對駛入其內水或在其港口內的外國商船和船上人員有刑事管轄權和民事管轄權。但在實踐上,如果船上的行為不牽涉到沿海國的利益或沒有超出該船隻的範圍,沿海國多不行使管轄權,由船旗國自行處理。

內水和領海雖然都是沿海國領域的組成部分,但二者有別。主要區別是外國船舶在領海中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但如果採用直線基線的方法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海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在該海域內,外國船舶仍享有無害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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