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另「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則稱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的用語也相同。
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將未滿18歲之人一律稱為「兒童」,所以該公約雖名為「兒童權利」,實際上保障的權利主體是包括前述我國法律所規範的「少年」及「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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