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內閣制中,國會為迫使內閣去職的最有效手段之一。1841年,起源於英國。凡採取內閣制的國家,當國會反對內閣的政策時,即可提出不信任案,採行不信任投票。如果此案通過,內閣即須總辭,或由元首解散國會,重新改組,以訴諸選民公決。此乃反對黨制衡執政黨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