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
根據
中華民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
監察院
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相關條目
糾舉權
憲法
,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