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舉權
監察院
的職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監察委員認為
公務人員
有
違法
或失職行為,應先予以
停職
或做其他緊急處分時,得經
監察委員
提議、審查及決定,以
書面
向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
相關條目
監察院
憲法
,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