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為國效命,保衛領土及人民,退役之後,被尊稱為「榮民」。
早期指曾參與抗日戰爭或國共內戰,戰後隨政府遷臺的大陸地區省籍退伍軍人。今已擴大適用對象,凡服志願役滿10年,或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或曾參加1958年八二三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重要戰役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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