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

指由見證人代為書寫而作成的遺囑。這種遺囑方式是有時代背景的,考慮到不識字的人無法自已寫遺囑,而且如果居住偏遠,要公證遺囑有許多不便,又要繳納公證費用,不符合經濟,加上以前就有請識字的人代寫書信的習慣,於是規定遺囑也可以請人代寫,使習慣與遺囑相結合。

代筆遺囑做成方式

民法 第1195條
  1.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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