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見證人代為書寫而作成的遺囑。這種遺囑方式是有時代背景的,考慮到不識字的人無法自已寫遺囑,而且如果居住偏遠,要公證遺囑有許多不便,又要繳納公證費用,不符合經濟,加上以前就有請識字的人代寫書信的習慣,於是規定遺囑也可以請人代寫,使習慣與遺囑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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