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是如果要交付之動產標的物還在第三人占有時,此時讓與人得以他自己對於第三人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直接代替交付之情形。

換句話說,就是讓動產物權之讓與人將他自己對動產占有人的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來代替標的物現實移轉占有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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